:2026-04-07 5:12 点击:1
近年来,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波动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曾一度成为部分人群眼中的“财富密码”,随着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持续收紧,尤其是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924通知”)后,虚拟货币挖矿已明确被列为“淘汰类产业”,其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,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出发,梳理虚拟货币挖矿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逻辑。
虚拟货币挖矿本质是通过计算机算力竞争,记录并验证交易信息,从而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过程,在早期,我国对挖矿活动未明确禁止,部分地区甚至将其作为“高新技术产业”给予支持,但随着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引发金融风险、能源浪费、环境污染等问题,监管态度逐步转变:
在此背景下,虚拟货币挖矿已从“灰色地带”彻底走向“法律红线”,其行为性质可能从单纯的“违规”升级为“违法”,甚至构成犯罪。
根据挖矿活动的实施方式、规模及造成的后果,行为人可能触犯以下刑事罪名: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225条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从事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认定逻辑:
虚拟货币挖矿本身虽不直接属于“非法金融业务”,但其上游涉及“矿机生产、销售”“电力供应”,下游涉及“虚拟货币兑换、结算”,且挖矿收益通常通过场外交易(OTC)兑换为法定货币,这一完整链条可能被认定为“非法经营”。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285条、第286条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“非法控制”“修改数据”“删除数据”,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
认定逻辑:
部分挖矿者为降低成本,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电力或算力,可能触犯此罪: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118条、第119条规定,破坏电力设备、危害公共安全,造成严重后果的,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认定逻辑:
虚拟货币挖矿是“耗电大户”,单台矿机功率约3000瓦,千台矿机矿场一天耗电超7万度,部分挖矿者为追求利润,私拉乱接电线、超负荷用电,甚至盗窃电力设施,极易引发火灾、触电等安全事故。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201条规定,纳税人采取欺骗、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,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%以上的,构成逃税罪。
认定逻辑:
虚拟货币挖矿收益属于“其他所得”,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》规定,应按20%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,但实践中,多数挖矿者通过OTC交易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,资金流向隐蔽,未主动申报纳税。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176条(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)、第192条(集资诈骗罪)。
认定逻辑:
部分平台以“联合挖矿”“云算力收益权”为噱头,向公众募集资金,承诺“固定收益”“保本付息”,实质是“借挖矿名义进行非法集资”,2022年广东某平台以“投资矿机共享挖矿收益”为名,吸引2万余名投资者参与,涉案金额8亿元,实际仅将少量资金用于挖矿,大部分用于挥霍和“借新还旧”,主犯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。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312条规定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仍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构成此罪。
认定逻辑:
部分挖矿者明知上游资金来源非法(如黑客盗币、诈骗赃款),仍通过“跑分平台”“地下钱庄”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,或协助他人转移挖矿收益,可能构成此罪,2023年四川某矿场主与境外洗钱团伙合作,将挖所得比特币通过“USDT跨境转账”兑换为美元,涉案金额5000万元,被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。
从现有判例看,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挖矿的刑事认定,核心考量其“社会危害性”,具体包括:

对于个人参与“家庭式小规模挖矿”(如几台矿机自用),若未涉及盗电、洗钱等行为,一般以行政处罚(如罚款、没收设备)为主;但对于组织化、规模化的挖矿活动(如矿场、矿池),尤其是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,通常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已无合法生存空间,其背后隐藏的刑事风险不容忽视,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,都应认清“挖矿=违法”的本质,切勿因短期利益触碰法律底线,对于已参与挖矿的行为人,应及时停止并主动整改,配合相关部门调查,争取从轻处理;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,应主动投案自首,积极退赃,以最大限度减轻法律责任。
监管的“利剑”已高悬,任何试图通过“钻空子”“打擦边球”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行为,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,唯有合规经营、远离非法活动,才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唯一正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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